为提高发展和改革工作透明度,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舟山市发改委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舟山市发改委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和推进委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市发改委信息公开具体事宜;负责市发改委大事记整理编撰工作;参与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承担市发改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另见公告)
联系电话:0580-2280572
传真号码:0580-2280573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舟山市发改委网站(http://zsfgw.123365-sbb.com/)、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xxgk.123365-sbb.com/jact/front/front_main?sysid=2。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舟山市发改委三定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 市发改委部门文件;
2. 市发改委领导及分工,市发改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3. 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部门工作总结计划;
4. 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 市发改委工作规则、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6. 部门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信息;
7. 重大项目目录、进展、批复、调整和竣工信息;
8. 价格监测、价格管理和价费批复信息;
9.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被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 舟山市发改委网站(http://zsfgw.123365-sbb.com/)
2. 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123365-sbb.com)“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3. 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舟山站。
4. 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申请人应首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公开站网站首页点击“部门责任清单”(http://zs.zjzwfw.gov.cn/col/col73537/index.html)查阅市级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网站查询。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市发改委办公室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主楼,市发改委办公室。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0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另见公告)。联系电话:0580-2280572。
2. 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邮寄至“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邮编:316021。
3. 网上申请: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辟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xxgk.123365-sbb.com)或舟山市发改委网站(http://zsfgw.123365-sbb.com/),申请人可登录该平台点击“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按照提示在线提出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4. 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显着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舟山市发改委办公室,传真号码:0580-2280573。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与时限。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六、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附件:舟山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