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文号 | 舟人社发〔2022〕58号 |
文件编号 | ZJLC13-2022-0009 | 生成日期 | 2022-08-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以及《舟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为推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灵活就业渠道
(一)放宽市场准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持续做好对临时经营场所的管理,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新业态就业渠道。推动电商新零售、移动出行、网络教育培训、远程办公、数字文旅、在线娱乐等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探索完善医疗、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多点执业新模式。培育直播电商基地,开展“村播计划”“美好生活浙播季”“浙造好物”等推广行动,探索打造千岛军嫂直播品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非全日制就业重点行业健康发展。健全保洁绿化行业劳动定额和评价制度,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意外伤害险办理等纳入定额或评价内容。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住宿餐饮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新业态职业发展环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院校、培训机构、平台企业承接开发新职业标准、培训课程、评价规范等服务。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提高从业人员就业稳定性。加大新业态人才在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
(五)加大个体经济扶持力度。落实重点人群(在舟高校在校生和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税费优惠、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建设各类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退役军人和军嫂创业园等,为灵活就业人员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加强多形式创业指导,对经认定的创业服务活动按规定给予服务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人行舟山市中支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给予非全日制就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个人依法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补贴办法参照《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20〕97号)文件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设完善“零工市场”,及时公布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开展新业态灵活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免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推荐就业、提供用工余缺调剂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打造组织架构清晰、工作职责明确的新产业工人服务平台,为新居民灵活就业提供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将有培训需求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灵活就业服务保障
(八)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承诺制。用人单位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或终止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平台企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监测统计工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推进灵活就业用工多样化。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在不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的情况下,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可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签订民事协议,合理确定权利和义务。(市人社局负责)
(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平台企业可以按照《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为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每家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用人单位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开展权利义务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推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建会入会工作,推动快递、配送、网约车等重点行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要依法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护。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协力化解矛盾纠纷。(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功能区、各有关单位要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商务局
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舟山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