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完善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从2017年以来我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港航部门均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发挥了资金保障的重要作用。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根治农民工欠薪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人社部会同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相关部门也制定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2年2月16日,省人力社保厅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要求,会同省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中国银行保险浙江监管局、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对保证金工作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但在具体经办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细节需要明确,为便于经办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要点
《舟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围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使用、退还、管理等,主要有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细则》第1-4条明确起草依据、工资保证金定义、使用范围及管理部门。
第二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细则》第5-13条明确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需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明确缴存比例、差异化缴存规定及流程,以及免缴和浮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公示途径。
第三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细则》第14-15条明确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符合相关程序可申请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工资事实清楚,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拖欠工资的,经属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按有关程序应急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第四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细则》第16条明确工资保证金退还情形、需提交的材料并经公示后退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第五部分,责任和义务。《细则》第17-19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人社部门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使用、退还过程中要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部分,附件。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中的工作需求及文本要求,制定了附件1-9,统一了操作过程中的具体文本和流程。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及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包颖
联系方式:0580-228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