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名:农工党舟山市委员会关于实施党员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作者:
转自:农工党舟山市委
发布日期:2014/03/31
浏览人数: 次
农工党舟山市委员会关于实施党员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动态,保证农工党的各项工作顺利、高效地开展,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学历、职务、职称、职级变动;工作单位调动,单位名称更改,联系方式(含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信箱)改变;参加各类各级进修、培训3个月以上;离开本市(包括出国)6个月以上,或到外地、境外定居。有上述情况之一者,需及时向支部报告并报市委会备案。
二、市委委员、支部主委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委外出1个月以上,市委会主、副委外出1周以上,需事先向市委会报告。
三、党员获县区级以上(包括县区级)奖励、表彰,一年一次于年底向支部(总支)报告,报市委会备案;党员涉嫌刑事犯罪应及时向市委会报告。
四、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可视情况向支部(总支)或市委会报告。
本规定由市委会六届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24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