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单位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11-03 15: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 |
各有关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970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为2021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尚未公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 五、缴存单位不涉及最低缴存基数调整的办理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涉及最低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待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公布后另行通知办理时间。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3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