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10-11 15: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 |
各有关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525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2020年度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3957元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办理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至12月10日,各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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