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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缴纳义务人依据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税务部门依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我市积极贯彻落实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工作要求,摸清市本级及县(区)非税收入结算户森林植被恢复费未缴资金情况,历年存量以地方固定级次清理缴纳入库,完成2022年度森林植被恢复费返还清算,并会同市税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划转后,目前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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